“當初報價的時候明明是27萬多元的裝修費,現在結算了竟變成42萬多元。”古鎮一名市民裝修入住后,卻因工程完工結算問題被裝修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了這一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一、案件:裝修后因結算糾紛鬧上法庭
裝修公司老板阿成(化名)訴稱:2013年為業主鄭某(化名)裝修古鎮某小區住房和古鎮某公寓28套房。同年10月完工,鄭某驗收 入 住 。阿 成 稱 結 算 合 計 工 程 款 為427673.1元,但鄭某卻只支付27萬多元,由此欠款15萬多元,經多次追討,鄭某卻以各種理由拒不付款。為此,阿成將業主鄭某告上法庭,要求鄭某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裝修款已與阿成結算清楚并付清,并不欠其工程款。”業主鄭某在法庭上辯稱:阿成承攬工程時是以包工包料承接的,現在計算訴求金額時,將每一項人工單列計算,有違誠信原則及其所報的預算的約定。
鄭某還認為,根據裝修的慣例,預算價是由業主審核,并與承攬人協商一致后確認預算,施工過程中,如沒有工程的增減,最后應根據預算單的計價方式結算并付清余額。“預算單上沒有單列人工,而阿成說工程價只是材料價,而不含人工價,這純屬欺詐。”因此,鄭某請求法院駁回阿成的訴求。
二、調查:原告確認收取結算款27萬多
經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至10月期間,原告阿成承接被告鄭某古鎮某小區住房和古鎮某公寓28套房的裝修工程。雙方口頭約定:包工包料。此外,雙方還簽訂裝飾裝修工程預算清單,原告阿成還收取被告鄭某2萬元的預付款,工程于2013年10月份完工。
根據原告阿成提交的雙方于20 13年6月簽訂的《古鎮鎮某小區裝修工程結算清單》顯示,雙方對裝修工程的項目名稱、數量、金額等作了詳細約定,還對項目驗收、付款、超工期等作了其他約定,同時,原告阿成還在清單尾部寫上:“預付2萬元訂金,收款人阿成,完工時間大約:7月10日。”此外,該清單第一、二頁有書寫字體,顯示在結算金額欄中,“實付:6740 7(畫圈)及底部有:73817(畫圈)的字樣”。上述清單有原、被告雙方的簽名,裝修公司的蓋章。
被告鄭某向法庭提交了雙方于2013年8月簽訂《古鎮鎮某公寓28套房裝修工程預算清單》。雙方對裝修工程的項目名稱、工期、金額等作了詳細約定。合計總價款為353640元。同時,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確認對于上述清單中有七項工程項目由原告阿成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及自行結算,經核算上述七項工程的預算款為169160元,該工程在相關工程項目的增減及扣減排氣扇費用,雙方進行結算,古鎮某公寓28套房裝修工程款應為203222元。
另外,雙方于2015年2月簽名確認的《工程收款收據》載明:“本人阿成收到鄭某住宿工程結算款(家裝結算款)合共人民幣277039 .00元整。”庭審中,原告阿成確認收取被告鄭某上述款項。
三、判決:工程款已結算,駁回訴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阿成承接被告鄭某古鎮某小區和古鎮某公寓28套房裝修工程是否結算及結算金額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阿成提交的《古鎮鎮某小區裝修工程結算清單》及被告鄭某提交的《古鎮鎮某公寓28套房裝修工程預算清單》和《工程收款收據》,其中:古鎮某小區結算金額73817元,古鎮某公寓28套房在相關工程項目的增減及扣減排氣扇費用后,裝修工程款應為203222元。同時,被告鄭某于2015年2月向原告阿成出具的《工程收款收據》也已明確收取原告工程結算款合共277039元,與上述裝修工程款相互對應。
因此,法院認為上述事實及證據足以認定涉案工程原、被告雙方已作結算,結算金額為:古鎮某小區結算金額73817元、古鎮某公寓28套房的結算金額203222元。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阿成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結論:裝修公司低價攬客后,又超預算結算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鎮法庭法官何文璋表示,許多裝修公司為了搶生意,常常以遠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來招攬顧客,裝修完畢后又拿出遠超預算的結算單要求業主支付,為此產生大量糾紛。因此,何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房屋裝修過程中注意以下幾點。
1、慎重選擇裝修公司:選擇信譽好,正規的裝修公司。了解該裝修公司工程是否轉包,設計費怎么算,報價表是否詳細,了解裝修公司的付款方式等,切勿為省“小錢”而失了“大錢”;
2、正確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此外,還需要加強注意,在訂立合同時根據實際情況補充若干條款,完善合同內容,防止一旦發生糾紛,無據可依;
3、驗收時必須認真查看,一旦在驗收單上簽字進行了確認,只要裝修公司在裝修過程中沒有違背國家強制性的裝修規范,消費者就必須要為自己的簽字負責,即使發現存在裝修質量問題,起訴也可能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4、平時注意收集書面證據,以便訴訟時使法院能夠根據準確、完整的事實材料及時公正判決。